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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章 国家代言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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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共和国的各大军火生产企业来说,由“中重公司”代销,解决了各大企业的营销问题,避免了企业间恶性竞争,不但能让“华国牌”武器装备在国际市场卖出更好的价格,还能使军火生产企业旱涝保收,减少了营销环节产生的额外支出。

对“中重公司”来说,在不需要考虑生产的情况下,达到了垄断经营军火出口贸易的目的,为推销“华国牌”武器装备奠定了基础,也为今后向军火研发与军火生产领域进军打下了基础。

虽然纪佑国最初的想法是利用民间资本解决国家遇到的难题,替国家分担风险,在国际市场上推广共和国生产的武器装备,但是谁都知道,纪佑国的主要目的还是整合国内的军火企业,借此推进国营企业改制。

军火行业与其他生产制造行业有很大的区别。

不说别的,某些先进武器装备的研制费用高达数十亿、甚至数百亿,最终的产量却少得可怜。比如,美国在研制f-22战斗机的时候,投入300多亿美元的研制经费,产量却不到200架,平摊下来,每架的研制经费就超过2亿美元。虽然很多研究成果会在其他武器装备上得到利用,或者在民用领域得到推广,但是高昂的研制费用能让任何一个国家望而却步。研究f-35的时候,美国就以“共同开发”的名义邀请其他国家参与研制工作,分摊研制费用。

扩大出口,成为分摊研制费用的最佳办法。

仍然以美国为例,美军采购的f-16战斗机的价格仅为出口价格的50%。通过大规模出口,不但能够以量产的方式降低制造成本,分摊研制费用,还能从中赚取高额利润,刺激军火企业开发新技术的积极性。

除此之外,整合军火企业也是缩减费用的有效手段。

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,美国有数百家军火生产商,仅制造军用飞机的企业就有波音、格鲁曼、道格拉斯、共和等十多家企业。经过数十年发展,美国的军火生产商减少到了十多家,生产军用飞机的只剩下了波音、洛马、诺斯罗普与通用电气四家。企业越大,资本越雄厚,投入研发的费用越多,开发新装备的能力越强,竞争力越高。

共和国要想成为军火生产与出口大国,必须尽快整合国内分散的军火制造企业。

由国家来做,不但效率低下,还与即将出台的《政府行为规范法》相抵触。

在此情况下,只能由民营企业来做,通过联合、收购、吞并等方式逐步将各家军火制造商整合到一起,最终形成一家或者几家超级军火生产商。

当然,改革要一步一步的走,军火领域也不例外。

纪佑国让蔺彦博等人出资成立“中重公司”,只是军火企业改革的第一步。

了解了纪佑国的想法后,蔺彦博不再担心什么。

按照“中重公司”与国资委签的合作协议,参与合作的32家国营军火生产企业在“中重公司”各拥有1%的股权,国资委以技术入股的名义拥有17%的股权,另外51%的股权中,蔺彦博与李成文各占12.5%、叶永畿占10.5%、龙誉腾占8.5%、龚书涛占6%、剩下的1%归蔺慕华。

最初,李成文与叶永畿并不赞同国私联营。

在他们看来,国家入股的直接后果是分散了股权,对公司经营非常不利。

与政府谈判期间,李成文与叶永畿提出了他们的想法。经过磋商,最终在合作协议中明确规定,国资委与国营军火生产企业只有“分红权”,没有公司决策权。除了由国家安全部门负责技术保密工作之外,其他事务由蔺慕华代表的董事会全权决策。

签署了协议,剩下的事情就好办得多了。

5天之内,“中重公司”的审批工作全部完成,董事会也宣告成立。虽然蔺慕华只有1%的象征性股权,但是在其他六人都无心过问公司的情况下,赋予蔺慕华全权决定公司经营事务的权力,由蔺慕华担任董事长。

除了日常经营外,公司的另外一项关键工作就是技术保密。军火贸易与国家保密工作有密切关系,特别是各项先进军事技术。不管在哪个国家,哪家军火公司都与政府签署了相关保密协议。

什么武器能卖,能够卖给哪个国家,不由公司决定,由政府等国家权力机构决定!

因此在“中重公司”中,军情局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。

按照纪佑国的吩咐,潘云生派了两个最“可靠”的人去“中重公司”负责营销与技术保密工作。不但是最“可靠”的,还是最“神秘”的两个手下。毕竟,军情局不能明目张胆的经营军火买卖。

蔺彦博乘坐的私人飞机刚刚从机场起飞,李存勋与刘晓宾就来到了“中重公司”总部。

对两个“职业间谍”来说,这不是一件轻松的工作。

两人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:服从女老板的指挥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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